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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9 19:37:05 点此:95次
中山市众诚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硅橡胶”)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中山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湾法院”)作为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案件。本文将为您介绍众诚硅橡胶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的案件细节,执行人的诉求,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1、众诚硅橡胶被执行人案件细节
2020年11月20日,金湾法院将中山市众诚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硅橡胶”)认定为被执行人,作为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处理。该案件的原告为深圳市鹏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驰物流”),该公司指控众诚硅橡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流费用,欠款金额达到两万元。
2、执行人的诉求
鹏驰物流对众诚硅橡胶提出的诉求是:众诚硅橡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深圳市鹏驰物流有限公司两万元的物流费用,
3、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法院对众诚硅橡胶的判决
2020年12月20日,金湾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众诚硅橡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流费用,欠款金额达到两万元,裁定众诚硅橡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深圳市鹏驰物流有限公司两万元的物流费用,
中山市众诚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流费用,被中山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并作出判决,要求众诚硅橡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深圳市鹏驰物流有限公司两万元的物流费用,本案件的判决也进一步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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